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七)雇佣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七)雇佣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对雇佣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其针对的对象是那些高收入的提成律师,年收入总额应大于30万,否则筹划的空间与意义并不是很大。一般来说,其个税筹划方向如下:

  • (一)月度收入均衡化

指的是对提成律师在维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均衡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以避免不同月份处于较高税档而多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对于提成律师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其办案收入提成天然具有月度间巨大波动性。

  • (二)年终奖的合理发放

年终奖可以降低个税,但是需要合理匹配平时的月薪和年终奖的关系,如果匹配不恰当,或者单纯认为年终奖越高越少缴税会出现税负偏高。 一般情况下,将年终奖设在某个税级上限的12倍时,才可使全年工资总体税负最低。  举例:年终奖42万,应纳税额=42万*25%-1005=103995。如果年终奖为43万,应纳税额43万*30%-2755=126245。到手反而减少12250。

  • (三)免税个人收入的应用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差旅费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 (四)收入福利化处理

是指通过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达到对员工同等加薪的效果。  对于高收入律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一般都较高,如果再涨工资,员工实际到手并没有那么多,加薪的激励作用已经很小。但如果,通过增加集体福利,员工可以达到同等加薪效果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接受在线访谈时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对高收入员工应减少货币性福利,增加非货币福利,如:

  1. 租房福利
  2. 旅游福利
  3. 培训福利
  4. 用车福利
  • (五)私车公用的处理

通过律所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使用汽车的费用由律所承担,该筹划方式有两方面节税效果:一、律所报销油费、过路费等,在律所可以税前列支,个人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律所支付租车费用给合伙律师,租车费税前列支,虽然合伙律师个人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获得税率差(财产租赁所得20%税率扣除费用标准后真正税负只有16%)  律师个人取得租金需要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租金达不到起征点2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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