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二)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下“应税所得率”指什么?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二)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下“应税所得率”指什么?

在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核定征收下,对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影响最大的是“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之一:

  1.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其“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变迁如下: 一、财税〔2000〕91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律师事务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在10%~30%之间。” 二、国税发[2002]123号文,规定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三、国税〔2016〕5号文,取消了律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的强制规定。 国税〔2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第三条,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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