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一)合伙律师发生的无票支出可以扣除吗?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一)合伙律师发生的无票支出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规定:

  1.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2.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虽然国税发〔2012〕53号文规定,合伙律师无票支出扣除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但在2015年后,国税总局没有发布新的法规,实务操作中认为该款规定仍然适用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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