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五)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的助手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五)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的助手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1.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确认

  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如果“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的助手”也有分成收入的话,其分成收入中不允许扣除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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