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四)兼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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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兼职律师月度个人所得税计算
每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税前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办案分成净收入=办案收入提成×(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扣除比例为35%。
(2)此时“个人可税前扣除费用”,仅包括法律规定可扣除的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用。
二、每月兼职律师应汇缴各处所得,并自行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各处工资收入合计+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月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各处单位已扣缴税款合计
注意:此处“个人可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如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个人对外捐赠、业务培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