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 系列(二)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 系列(二)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

系列(二)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0〕149号文规定(2000年8月23日发布):
    1.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00〕91号文规定(2000年9月19日发布):
    1.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总体原则是“先分后税”

先分,“分”的是律所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净利润。“应纳税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后税,指的是根据前述分配到各个合伙律师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缴各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对律所留存的经营所得,依据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依照以下顺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律所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下,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不同的

1、核定征收下

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 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其中:
    • 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律所年度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由税局核定,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 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律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 投资者费用标准:每月3500元,每年42000

2、查账征收下

查账征收下,合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 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经营利润×合伙人分配比例+合伙人直接从律所取得收入-个人可税前扣除费用-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其中:
    • 年度经营利润=(律所收入总额-成本、成本和损失)×合伙人分配比例
    • 合伙人直接从律所取得收入:包括如下
      • 全年工资收入:指合伙人从律所取得工资收入的;
      • 办案分成净收入:=年度累计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 个人可税前扣除费用:包括如下
      • 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
      • 税法规定的可扣除个人对外捐
      • 符合规定商业健康险扣除标准
      • 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
      • 合伙人层面无票支出
    • 投资者费用标准:每月3500元,每年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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