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中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公司吸收合并中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问题:
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请问A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结转至B公司处继续抵扣?
回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0 Comments

Leave a reply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