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

一、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第七期 2014年1月)

2014年2月20日,我部召集普华永道、德勤、安永、天职国际、华普天健、大华及瑞华共7家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就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涉及的税务事项、合并报表中注销超额亏损子公司、A+H公司的设定受益计划、矿业企业的勘探开发支出等多项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研究讨论,研讨结果如下:

(一)关于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转让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转让一批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业务发生时,该上市公司就此事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与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口头沟通,主管税务局认为该转让事项应作为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据此,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局申请代开了发票,计提了营业税及附加,并缴纳了其中部分税金及附加。

2013年,该上市公司了解到国内部分省市此类转让事项不需缴纳营业税,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反映,主管税务局向市地税局、省地税局进行了请示,省地税局下发批复,明确该上市公司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依据上述批复,主管税务局将上市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退回上市公司。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该上市公司在冲回以前年度因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时,是计入2013年度损益,还是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讨论结果:大部分与会者均认为,在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根据与主管税局的沟通结果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属于会计估计,并不构成会计差错。2013年,上市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澄清的税法规定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注销超额亏损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A公司与其母公司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A公司与B公司在C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7%及43%。由于C公司持续亏损,2009 年11 月C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对C公司进行停业清算。因C公司是自行清算,A公司仍能控制C公司,C公司仍纳入A公司合并范围。

C公司净资产为负,工商注销存在障碍。2012年,为完成C公司的工商注销,A公司与C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以C公司资产抵债,抵债后豁免C公司欠A公司的剩余债务10,763万元;同时与B公司签订协议,2012年1月1日起C公司一切损益及资产利得等均为A公司所有。2013年12月,C公司完成工商注销。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C公司工商注销日,A公司合并报表中C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均为-5,904万元。

问题:C公司注销时,A公司合并报表中C公司少数股东权益-5,904万元如何处理?

讨论结果:大部分与会者认为,以清算为目的的债务重组应作为处置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合并报表在终止确认C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时,应同时确认当期损益,以反映A公司实际承担的、未在以前年度损益表中体现的损失。另外个别与会者认为,该债务重组是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进行的权益性交易,终止确认C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绝大部分与会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应在A公司与B公司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相应A公司实际承担相关损失的年度进行,而不是在2013年C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程序时才予以反映。

(三)A+H公司对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某A+H股上市公司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其2013年度H股财务报表已按照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该设定受益计划。在其2013年度A股财务报表中,该上市公司应如何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讨论结果:与会者均认为,财政部已于近期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企业应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准则的过渡衔接指导意见执行该准则。

(四)矿业企业勘探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行业的勘探支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观点一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在可合理确定商业可行性时予以资本化;观点二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油气钻井勘探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讨论结果:大部分与会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因此该矿业企业的勘探支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勘探支出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证监会会计部本期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的补充说明

(一)我所参加了证监会会计部本期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的现场研讨,在研讨前会计部有关领导表示:要尽可能扩大专业技术问题参与面;尽可能方式上更灵活;专业技术问题研讨的目的是促进业界交流,目前提交的个案问题或准则有规定但事务所内部职业判断不一致的问题比较多,希望更多的专业技术问题涉及内容是具有共性、普遍性、或准则没有规定的问题。

此外,参会领导表示,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可以在执业过程中参考,但具体运用时,应分析案例个案是否适用于自己的情况,应灵活运用,因为通报结论是基于特定案例背景的情况下得出的。

(二)关于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转让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在现场讨论过程中,参会代表表示,由于法规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该事项本身就存在一个估计判断。

(三)现场讨论时,还涉及一项关于大股东通过信托计划对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由于事务所提供的背景信息不完全,证监会暂不予通报。现将有关背景信息和讨论过程中对该项问题的一些思考提供给大家参考。

背景材料:

A公司(上市公司)为B公司(2010年上市)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为20%多,与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为接近,但不能对B公司实施控制。

2006年A公司与B公司的14个股东公司通过履行正常的批准手续将所持的B公司(当时为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其中A公司拟转让的股权比例约4%),以对B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但由于B公司未实施该计划,故该部分股权A公司连同其他14家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C信托公司持有,信托计划的时效为2年,A公司作为信托资产核算,并且信托协议约定该信托资产的收益权归委托人(即A公司)所有。B公司由于某些原因,股权激励计划也未能进行,上述信托计划延期至2013年12月。

2013年12月20日该信托计划到期,A公司及其他14家公司与另外一家信托公司E公司在2013年12月20日签订了信托资产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权的信托资产的受益权,以B公司的上年净资产扣除现金分红的价格转让给E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工会设立的信托计划,并采用主管部门认可的非交易过户方式或交易过户方式等合法合规方式,将原股权信托所持B公司股份过户至B公司工会设立的长效激励信托。

截止2013年12月31日,A公司已经完成信托资产受益权的转让手续,款项收到30%。问题:A公司转让信托资产受益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事务所对该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1)一种观点(1)按转让信托资产的受益权处理,实际价格:

借:其他应收款—————-转让价格*股份数

贷: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账面价值

贷:投资收益(受益权转让)————差额(2.96亿元)

(2)另一种观点(2)按市价处理,2013年12月20日,B公司收盘价12.18元,市价与转让价格的差额合计影响金额约4.44亿元。

借:其他应收款————-转让价格*股份数

借:营业外支出———–差额(4.44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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