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英文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过来是估值调整协议。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一般认为,这一术语在引入我国时受到了扭曲,错误的将协议中的财务投资人与创始人(或治理层)进行对立,使得其显得有些神秘和刺激。
一、对赌协议的实质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与赌博并无实质关系,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约定,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权利。通常为,如果接受投资的公司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协议所规定的一种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须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反之,若接受投资的公司经营无法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指标,则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如果拿赌博来做比方,协议双方对赌的是公司的经营业绩,赌注是协议双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国内的对赌协议通常仅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条件,以股权为筹码。根据不同的协议条款,投资方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一是根据单一目标,如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或者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调整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调整;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调整。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
二、为什么要签署对赌协议
在投资协议签署前,协议双方通常都会经历公司包装和尽职调查两个阶段。为了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企业通常会聘请有私募经验、声誉良好的律师或者财务顾问帮助制作商业计划书,包括公司名称、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团队背景、企业成长性、融资安排等内容。投资者一般会认真研究分析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一旦决定投资,还会直接和企业接触面谈,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一起摸清企业家底,以防范投资失败的风险。根据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买方无论怎样进行尽职调查,其掌握的信息都不可能超过卖方。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同样存在着先天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方不可能充分了解被投资方的国情,对被投资方国家的文化、习惯、法律诸多情况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而更多还是不可控的,这样加大了投资完成后,未来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企业并购中基于这种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游戏,必然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在这样的困境下,为了解决未来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这两个问题,国外的经济学家就开始研究设计各类交易工具(手段)试图来消除这种风险。由此,便出现了对赌协议(也被称之为“业绩驱动的价值评估”),一直沿用至今,被认为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重要制衡器。
归纳起来,采用对赌协议的原因或基础主要在于:(1)对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企业的价值不在于历史业绩,而在于未来收益能力;(2)企业各项有形、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技术、专利、商标、品牌、声誉、市场地位,集中反映于收益指标;(3)企业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相对成熟的经营者,而且经营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充满自信;(4)企业的股价能够反映企业的价值[1];(5)对赌协议能够极度激发企业管理层的热情,提升企业价值。蒙牛实现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的目标,管理层居功至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赌协议起到的促进作用也功不可没。
实践表明,引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把并购重组中基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转换成了对赌博弈和能否成功行权的风险。在引入之前是非对称性风险,之后是对称性风险,即这种风险对参与并购重组的当事人来讲是对等的。这也是对赌协议设计成功之所在,也是外国投资者在企业并购中一直乐此不疲地运用对赌协议之所在。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难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来说是重要的融资渠道,而私募投资人对风险的防范必将导致对赌协议的盛行。只要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激励管理层最优的制度安排。
三、对赌协议的利弊
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控制企业未来业绩,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则是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对赌协议融资是一项高风险融资方式,企业治理层做出这一融资决策,必须以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信心为条件。因为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原先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企业将不得不通过割让大额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其损失将是巨大的。企业治理层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公司或者公司管理层往往处于“一荣皆荣,一损皆损”的同一阵线。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达成对赌协议规定的数额,增与股份后,投资者仍能实现巨大的投资增值,公司管理层在获得公司发展的同时又能获得投资方的股份赠与,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增长。如果公司的业绩没能达到对赌协议规定的数额,从司管理层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股份,投资方在获得管理层赠与的股份后,可借此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但对投资者来说,这不是其投资的期望目标,也仅是徒增负担而已,自己的利益仍然受到了损害。
四、如何签署对赌协议
在企业并购中引入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一场博弈,而市场竞争,同样存在博弈。虽然各方学者、专家对对赌协议评价褒贬不一,而笔者认为,对赌协议的原理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或者错误,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加以运用。博弈双方应当对博弈的结果有清醒地认识,具备足够的抗风险心理准备,更主要的是,应当对自身、对未来市场前景、对经营管理模式都有足够的了解和科学的判断,只有这样,对赌协议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一)认真分析企业的条件和需求
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风险较低的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对赌协议方式融资。企业在选择对赌融资方式时,通常还需要创造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治理层必须是非常了解本企业和行业的治理专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较为准确的判定;其次,治理层是风险的偏好者,勇于开拓;第三,应考察市场上的股价能否大体反映本企业的整体价值,因为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通常是以未来的盈利能力作为约定标准,以股权转让为目的;最后,还应考察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否反映了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否则,双方的预期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合理设定对赌的评判标准
由于国内民营企业正处于发展期,急需国际投资银行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导致对赌协议的签订往往缺乏理性的分析判断。所以对于融资方的企业管理层来说, 全面分析企业综合实力, 设定有把握的对赌标准,是维护自己利益的关键渠道。企业管理层除了准确判断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外, 还必须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 如行业情况、竞争者情况、核心竞争力等有良好的把握, 才能在与机构投资者的谈判中掌握主动。
(三)对赌双方都要调低预期
尽管“对赌协议”不是导致企业败局的元凶,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赌协议”让输家(特别是融资方)雪上加霜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重新考量“对赌协议”的机制、作用并认真研判其中利弊,对求资若渴的本土企业来说也是异常重要。设置“对赌协议”条款的重要目的是给目标企业(包括企业原管理层)带来“激励效应”,但过分的激励也可能会让企业变得非理性甚至走入歧途。特别是对于风险投资人,他们更加关注的是短期效益和自身安全撤退,这与企业追求长期持续发展的经营目标天然冲突,一旦二者不能很好调适和校正,一有变故必将伤筋动骨。不管是原始股东,还是新进入的风险投资人,在“对赌协议”中一定要主动调低双方的预期,尽可能为目标企业多留足灵活进退、自主经营的空间才是明智之举。
(四)精心设计和协商协议条款
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判断企业经营业绩的标准,目前较多的是盈利水平;二是约定的标准未达到时,管理层补偿投资方损失的方式和额度。首先要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当事人在引入对赌协议时,需要有效估计企业真实的增长潜力,并充分了解博弈对手的经营管理能力。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如果对赌标的很详细,到最后也很难判断是否合理,而且创业者往往为了这些条款,牺牲长远利益而保证达到眼前的要求。比如一个公司一年实际收入只有700万美金、盈利100万,而对赌协议要求年终达到1000万、盈利200万,为了保证当年的收入,企业家就会做一些短期行为,做一些对业务发展不是那么契合长期利益的行为,反而影响公司长远的发展。合同细节也要特别注意。比如设立“保底条款”。通常情况下,对赌协议会有类似“每相差100万元利润,PE(这里指市盈率,即股权价格)下降一倍”的条款,如果没有保底条款,即使企业经营不错,PE值(市盈率)也可能降为0。所以在很多细节上要考虑对赌双方是否公平。
(五)从投资者的角度,注意运用“棘轮条款”
棘轮条款是对投资者有利的反稀释工具,也是投资方最常用的反摊薄保护形式。稀释是指融资后导致每股净账面价值下降,反稀释则意味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当企业经营不好,不得不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售股权或更低的作价进行融资时,前期进入的投资便可能贬值,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附加棘轮条款。棘轮作为强有力的反稀释工具,无论以后的投资者购买多少股份,以前的投资者都会获得额外的免费股票。有时棘轮也同认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结合起来,在实施认股权时附送额外的股票或在转换时获得额外的股票。这样做可以保证创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不会因为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时发生股权稀释现象,从而影响其表决权。
(六)从企业角度而言,要客观估量自己的成长能力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同私人股权资本的谈判中应掌握主动权,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要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对企业最低限度控股地位。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在设定对赌筹码时,不能只看到赢得筹码获得丰厚收益,更要考虑输掉筹码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创业团队要对影响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外因素如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竞争对手、资金、客户、原材料等作充分了解和合理分析,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配合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公开透明地向投资人开放信息,使投资人经过认真的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企业状况而不是仅凭“对赌”机制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与创业团队共同制定预期目标。
(七)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
对赌协议中的有些条款是国际大的投资银行作为投资的附加条件,硬性施加给企业的。有的企业在履行对赌协议时,为了达到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结果导致对赌失败,或者虽然对赌成功,但企业缺乏后劲,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对赌的投资方多为国际财务投资者,他们为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企业上市,然后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套现,退出企业。因此,更长的路需要企业自己走,即使企业在对赌期间也要加强内部机制的治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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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著名对赌案例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年
主要内容:2003年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等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年
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相等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约4.1%。
目前状况: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
融资方:雨润食品
投资方:高盛投资
签订时间:2005年
主要内容: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
目前状况:已完成,雨润胜出。
融资方:太子奶
投资方: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
签订时间:2007年
主要内容:2007年初,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联合三家投行出资7300万美元成立了“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三家投行占离岸合资公司30%股权,李途纯持股70%。同时,三家投行与李途纯签署“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目前状况:太子奶未能完成目标,被英联等三大投行接手。
融资方:华润集团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
签订时间:2008年
主要内容:两家投行将分别以现金4.5486亿港元认购1.33亿股华润励致(1193.HK)增发股票,合同有效期为5年。若合约被持有到期,且华润励致最终股价高于参考价(3.42港元),华润集团将向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届时股价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收到一笔付款。
目前状况:按最坏打算,华润可能亏损9亿港元。
融资方:深南电A
投资方: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高盛全资子公司)
签订时间:2008年
主要内容:合约有效期2008年3月3日至12月31日。当国际石油浮动价高于每桶62美元,深南电每月最多获利额30万美元;反之,国际油价每下跌1美元,高盛杰润则将多获利40万美元。
目前状况:执行中,深南电A巨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