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从事食品加工,其经营的公司近年来资金充裕,产品市场销路看好,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增设一个分支机构,问:从纳税的角度看,该分支机构是子公司好,还是分公司好。
据了解,现有公司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最终确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头3年,预计每年可以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6万元、9万元左右。
根据上述基本情况,由于我国税法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的规定上大体相同,而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却差异较大。所以,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子公司。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据此,上述子公司在设立第一年可享受18%的优惠税率,第二年~第三年可享受27%的优惠税率。
方案二: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因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的盈利要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同时,分公司的亏损也可以在母公司的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据此,上述设立的分支机构若为分公司,虽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却不能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又因其有盈利,也就不存在以亏损弥补母公司的盈利以减少母公司的税负了。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就该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而言,采用方案一会更加有利可图。当然,如果设立的分支机构预计在设立的头几年内会发生亏损,则该分支机构为分公司更有利,因为可以以母公司的盈利弥补分公司的亏损,从而减少母公司的税负。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作出新的决策。如随着分支机构的逐渐发展,业务不断扩大,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子公司也就不再享受两档优惠税率了。而此时,母公司则有可能由原来的盈利变为亏损,若把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则可用分公司的盈利去弥补母公司的亏损,从而降低整个公司的总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