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债务重组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债务重组

一、 新准则概述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2001年颁布的旧准则有以下的实质性突破:

1、 重新定义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调整了债务重组的范围;

2、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

3、 债权、债务人可以确认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损益。

二、 新准则修改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1998年6月正式公布,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市场化”与“国际化”宏观大环境的要求下,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当前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前提下,运用公允价值给企业利用准则调节利润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2001年该准则的修订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将债务重组中的债务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从某方面来说,该准则的修订避免了企业对公允价值的滥用,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因此,针对旧准则表现出的“一刀切”的缺陷,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目的,同时反映出市场化经济的需要,2006年颁布了新准则。

三、 新准则的主要特点和影响

1、 定义的变化

新准则和旧准则的首要变化在于准则定义和适用范围的变化。旧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第二条,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在新的定义中,债务重组的范围限定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同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定义范围变化由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可以解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从而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第二方面,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第三方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新准则定义缩小了企业债务重组的范围,压缩了企业通过利用债务重组损害投资者权利的空间。特别是上市公司,根据旧准则,只要债权、债务人双方同意修改债务条件,债务人就可以对目前的债务进行重组,从而达到降低债务的目的。尤其可能发生在年末,上市企业为粉饰资产负债表,降低负债比率,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债务转入所有者权益;在第二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确认债权人原有利益,从实质而言,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变企业的债务状况,债权人并没有做出让步。上市企业债务重组的行为只是粉饰了资产负债表,可能引发的后果是抬高了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其次,通过多次债务重组,将企业经营中已经存在的债务风险掩盖,造成上市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债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推迟了债务风险爆发的时间,增加了债务风险曝光后产生的破坏性影响,从根本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新准则的范围限定,压缩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粉饰报表的空间,特别是规定新准则仅适用于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进行的债务重组。从适用准则的时间点上予以限定,使得企业无法通过债务重组掩盖企业的债务风险。当企业需要使用新准则获得债务重组的利益,其债务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已经得到充分的披露;即在债务重组进行之前,投资者对于债务企业的债务风险和债权企业的债权风险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认知,对于债务、债权风险能够进行正确的评估,从而对债务重组的条件、内容、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都能够做出全面预估和预测。

其次,如果上市企业为债权人,新准则的实施保护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大股东效应明显,大股东侵占企业资产、利用上市企业进行债务担保等现象严重,债务重组范围过大为大股东转嫁经营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打开方便之门。新准则对于“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的限制条件,严格约束了大股东随意进行债务重组的行为。

第三、新准则排除了企业制改革的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对于投资者而言,目前企业制改革的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受到暗箱操作和行政意志的影响。排除此类企业,使得新准则的使用对于投资者更加简化,更加透明。

总的来说,新准则在使用范围上的限定,增加了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降低企业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投资者正确评估企业价值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有力的保护了上市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允价值计量和计量方法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因此,企业债务重组过程和结果也收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的账面金额或者清偿债务的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手让的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仅在债权人涉及手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其本质上仍然是以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入账基础。

新准则则规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新准则第五、六、七条,都规定债务企业以非现金资产、资本、和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背景下,对其使用的非现金资产、资本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都使用公允价值计价,同时债权人也以公允价值入账。

一方面,公允价值的使用对于债务、债权企业实质性影响在于债务重组方案的影响力不再局限于对企业现时的影响,企业未来发展也受到显著影响。

新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主要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非现金资产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资本以证券市场价格为基础、或有应付债务以现行利率(或者贴现率)折算现值为基础。而市场价格所反映不仅仅是该项资产或资本目前的市场地位和价值,站在市场有效性假设的基础上,市场价值更多反映的是该项资产或资本未来的价值。因此,对于债务、债权企业而言,债务重组的影响时间从现时延伸到未来价值。

由于公允价值使用使得债务重组的影响范围由现时延伸至未来,避免了企业经营者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短视行为。通过目前一些上市企业债务重组方案的分析,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债权人企业,更侧重于重组后的现时价值,忽略了换出或受让资产资本的未来价值趋势。而根据多项学术的认证,资产资本未来价值的影响力往往大于现时价值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有效避免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尤其当上市企业为债权人时,受让资产资本以账面入账不能完全反映受让资产资本的真实价值,如: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存在账面价值虚高的动机,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损益确认

新准则第三个主要的变化和特点是对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

旧准则第四至七条中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清偿现金、换出资产资本差额部分,及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金额小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而新准则第五、六、七及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重组中换出和受让资产资本及将来应付债务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的规定其实是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回归。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就已经规定使用公允价值和损益当期确认原则。但是由于当时国内资本、商品市场严重滞后,法规极不完善,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暗箱操作频频发生、某些企业债务重组受到行政意志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得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操纵利润。由于当时关联方关系极度不透明,准则中对于关联方披露要求过低,造成债权人往往漠视自身利益,采用各种债务重组方式给债务人“输血”,债务人因此获得巨额重组收益。例如,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进行了五项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16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其中,有作为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豁免其债务(中国远大集团公司豁免如意公司840万元,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豁免如意公司260万元),用低额资产偿付高额债务(如意公司以种苗抵欠债务43.38万元,公司获得重组收益33.53万元),甚至直接受让其他单位的债务,然后获得豁免而形成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做的结果是迅速改善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原盈利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进一步提高;原亏损的企业则扭亏为盈。债务企业若属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带来的好处更是无穷,大股东利用债务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取消了损益确认,规定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严格约束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

但是2001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严重扭曲了企业价值由其未来发展前景决定的观念,暴露出历史成本法的诸多问题。使得企业经营者更加倾向于短期的利益,对于企业长期发展前景缺乏深度规划和预测,弱化了企业对于资产价值风险的控制和提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日趋完善、资本、商品市场成熟、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投资者逐渐成熟(特别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倡导),对于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准则能够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因此,200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回归了1998年的原则,对于债务重组确认为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处于经营困境但是拥有良好的资产、或者暂时处于经营困境但是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企业而言,新准则承认了企业未来发展价值是企业价值的重要部分。

除了确认债务重组损益,新准则还确认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间差额的损益。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债务重组损益不仅仅从换出资产资本公允价值和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损益,还有换出资产资本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损益确认。从理论上说,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具有两次利润确认的条件和机会,加大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增加净利润的空间。

虽然理论上债务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具有两次确认收益的机会,但是强调了企业经营中长短期利益平衡的作用,资产资本公允价值和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差额体现了企业经营的短期利益,资产资本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则体现了企业资产的未来价值。

四、 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问题

1、 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

新准则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使用对于总体市场环境、市场信息透明度、财务人员专业操守的要求更高。

而且如何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成为新准则成功与否的关键。

首先,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解释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尚没有活跃市场的资产而言,如何正确的估算其公允价值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这需要高素质的资产评估体系和专业人员。

其次,对于修改债务条件成为将来应付债务的债务重组方案而言,应付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其现值。问题是如何选用折现因子成为关键问题。现有的折现因子有现行贴现率、银行基准利率,但是目前我国的利率没有得到充分的市场化,行政干预的因素过多。例如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率仍旧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造成高估了应付债务的现值,掩盖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债务风险。

第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提高了企业对于资产负债表的重视,有利于修正一直以来企业注重损益表、利用虚增营业收入方法造假的现象。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更加弱化了企业现金流量表的作用。使得财务信息使用者过多的关注于资产负债表,忽视现金流量表对于企业短期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允价值有利于改变企业资产负债的状况,对于企业短期经营现金收入却没有实质性帮助。

2、 企业对于利润的调节

债务重组新准则赋予了债务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二次确认损益的机会,一次是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第二次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损益确认。

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企业损益表的表现。二次损益确认加大了企业对于净利润的调节空间,尤其在一些市场价值高估、发展前景不明的资产上。以房地产资产为例,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处于高估状态,国家宏观政策进入调控阶段,而将来的价值趋势尚不明朗。对于拥有此类资产的企业而言,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由于高估的公允价值导致重组债务的损失,但是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巨大差额可以为企业带来的更高的净利润。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萎缩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迅速变现。

不仅如此,债务重组损益由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使得利用豁免债务的形式进行组合债务重组的企业获得直接收益。在震动证券市场的郑百文债务重组案例中,郑百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利用了豁免债务的方式,其豁免债务高达14.47亿元,所有者权益由负为正。试想如果使用新准则确认为当期收益,则郑百文的每股收益由负变为正2-3元。

因此新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同时,如何有效防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操纵利润的行为成为首要目标。

五、 新准则使用举例

2005年2月2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117,000元商业票据一张。2005年8月22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A公司支付10,000元现金,同时转让一台设备以清偿该项债务。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0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为10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87,000元,A公司发生的评估等费用为1,000元。没有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没有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序号 借方 贷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1 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固定资产 100,000
2 固定资产清理 1,000
银行存款 1,000
3 应付票据 117,000
固定资产清理 87,000
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 20,000
4 固定资产清理 6,000
营业外损益-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6,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序号 借方 贷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1 固定资产 1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 20,000
累计折旧 13,000
应收票据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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