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借款费用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借款费用

一、 新准则概述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与2001年颁布的旧准则有以下主要的区别:

1、 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

2、 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二、 新准则修改背景

一直以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会计业界,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还是应该费用化是财务管理和监管领域的争议性论题。

各国会计准则原先更倾向与借款费用的费用化,可以防止企业调节操纵利润,防止利润虚高的现象。

但是从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明晰性角度考虑,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利于核算企业产品的真实成本,为经营者和投资者评估企业产品成本结构和发展前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会计准则FASB都已经明确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和实施条件。出于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需要,于2006年修订并发布了新准则。

三、 新准则的主要特点和影响

1、 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

新准则与旧准则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的不同,新准则中明确规定的资产范围比旧准则扩大。

旧准则中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等,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诸如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第四条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从新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已经从旧准则的固定资产扩大到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其他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涵盖的内容由固定资产扩大到了流动资产。从新准则的书面含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企业的资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为其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可以资本化。

对于企业而言,最明显的影响是将借款费用从损益表移到了资产负债表:减少当期利息费用、增加当期利润、提高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新准则将企业借款费用由费用转变为企业在产品成本,并直接进入产品成本。

针对目前的各行业,新准则作用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旧准则中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而房地产企业主营的房地产不能归入固定资产,而且由于房地产行业运营的特点,其项目发展资金中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通过滚动贷款等方式进行持续经营;由此造成的影响是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较大,反映在损益表中造成项目开发初期和中期利润表现较差,到了项目后期,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始进行销售活动,其损益表才开始显示其项目的利润。旧准则的意图在于防止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调节操纵当期利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可比性原则的角度出发,特别类似于房地产这样主要依靠借款进行产品开发、建设的企业,借款费用已经构成其产品的主要成本,把利息等支出等列为费用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产品的真实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正式开始销售产品时,旧准则降低了产品成本,对财务信息使用者在评估企业产品真实成本设置了障碍,容易产生当期利润虚高的现象。

新准则中则明确了借款费用构成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重要部分,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产品成本、利润结构、项目收益期等信息;同时,由于新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使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可以避免公允价值计量虚高企业当期损益。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由于新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存货后续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孰低法”,当借款利息构成主要部分时,新准则可以避免历史成本过低的现象。

除了房地产企业,受新准则影响比较大的潜在行业有高科技企业、生物制药企业、基础建设企业、汽车、酒店经营等产品建设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建设生产资金主要依靠借款的行业企业。

2、 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旧准则中的借款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款项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则扩大的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第六条第二款中“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新准则明确表示,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包括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对企业而言,其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借款范围已经可以涵盖了日常经营中的各种借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完善和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除了银行借款以外,已经发展出企业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方式,新准则中借款范围的扩大则将这些借款都涵盖在计算范围之内。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而言,提高了财务管理的灵活性,随着借款利率的市场化,促使企业选择成本低、灵活性强的借款,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多元化。

四、 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问题

虽然新准则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有价值信息,但是在新准则实施中,还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警惕的。

首先,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由旧准则的固定资产扩大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相应的,当期利息等费用则大幅减少,当期利润必然会提高。对于企业而言,防止企业虚高利润,认为降低费用。

其次,可予以资本化借款范围的扩大,解脱了专门借款的限制条件,放松了企业借款束缚。对于某些产品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行业和企业,其可能利用新准则加大对借款的依赖程度,提高了企业债务杠杆的力度,在目前企业普遍缺乏财务预警系统的背景下,未来的债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 新准则使用举例

华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一个房地产投资项目,同时借入一笔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年利率为6%。为简化计算,假设每月均为30天。

公司在2005年度发生的资产支出以及资本化利息支出计算过程入下表所示(按每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月利率计算每月应予以资本化利息金额):

日期 经济业务内容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月利率 资本化利息
10月1日 支付工程用物资价款24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万元 10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280.80*30/30=280.80万元 0.5% =280.80*0.5%=1.404万元
11月10日 支付建设工程的职工工资18万元 11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280.80*30/30)+(18*20/30)=292.80万元 =292.80*0.5%=1.464万元
12月15日 将成本为120万元的产品用于建设项目,其中材料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 12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280.80*30/30)+(18*30/30)+(137*15/30)+17*0/30=367.3万元 =367.3*0.5%=1.8365万元
12月31日 为12月15日用于项目建设的本企业产品,交纳增值税
合计 4.7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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