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分析——或有事项

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分析——或有事项

在我国的90年代初期颁布的会计准则时,并没有或有事项这一概念。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所面临的诸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票据贴现、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越来越多,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为解决这些事项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财政部于2000年5月17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同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该准则的颁布,在当时填补了我国会计准则中缺乏有关或有事项的空白,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业务具有规范作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

由于在最初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时,对或有事项的影响因素的了解不全,以及新事务的出现,旧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企业实际遇到的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问题无法根据准则找到解决办法。在2006年3月9日出台的新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修改的地方如下:

1、 或有事项的范畴。

在旧版中,或有事项“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在新版中,对或有事项不包括“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

2、 或有事项的计量

(1) 增加时间价值对预计负债金额的影响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2) 增加由于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的债务确认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 增加对企业债务重组的债务确认

新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4)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在新准则第十一条中,企业对与债务有关的金额的确认方法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5) 其他

新准则的第九条,特别强调了“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3、 或有事项的披露

(1) 预计负债

在旧版中,没有明确提出预计负债的概念,只在是第八条中规定,“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新版中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并指出,“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 或有负债

在旧版中,对或有负债披露的规定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对于应披露的或有负债,其信息应包括,“(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

在新版中,强调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对或有负债的披露信息包括,“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

(3)或有资产

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4、其他

在旧版中,对除对“或有事项”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外,还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做了定义。而在新版中,删除了对“资产”、“负债”的定义,加上了“待执行合同”、“亏损合同”、“重组”、“预计负债”的定义。

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版的主要变化为:

(1)语言的表述更简洁。

(2)增加了或有事项再确认,即确认预计负债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3)增加了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由于新版会计准则变化较小,且或有事项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举例:

2005年11月4日,天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1)从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2年内,由天空公司承包经营丙公司。

(2)天空公司每年应保证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部分由天空公司享有,净利润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应由天空公司补足。

2006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2006年末,由于丙企业产品在销售中出现滑坡,全行业竞争加剧,预计丙公司无法实现规定的利润,2007年最可能完成的净利润为600万元。对此,天空公司应作的会计处理是:

因天空公司对丙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要求按固定金额完成利润。对于丙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与合同中规定需实现利润差额形成或有事项,即如果利润超过1000万元,则有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利润少于1000万元,则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于这一或有事项,天空公司应在2006年末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1000-600),同时确认当期损失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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