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会计政策变更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会计政策变更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一、 新准则概述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与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主要的变化在于:

1、 定义的变化;

2、 提出了“前期差错”、“追溯重述法”概念;

3、 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

4、 披露要求更具体。

具体内容:

项  目 新准则 旧准则
一、准则制订依据、制订目的、规范范围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的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的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概念 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三、会计政策运用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的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营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概念 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七条: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使用法
六、会计估计变更的概念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重估和调整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七、会计差错概念 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一)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3.(6)会计差错,是指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3.(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八、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使用法

16.(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九、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 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 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十、会计更正的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 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二、 新准则的主要特点和影响

1、 会计政策的含义

根据新准则,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定义概括了3个特点:首先,会计政策包括内容广泛,具有不同层次,涉及会计的原则、会计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其次,会计政策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中做出的具体选择;第三,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

对比旧准则可以发现,新准则扩大了会计政策的涵盖面。对企业而言,可能依据旧准则的定义不纳入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在新准则中成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由于新准则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比较旧准则更详尽,大大压缩了企业变更会计核算依据等虚假行为达到调节利润的空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的会计年质量要求,企业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任意变更。若却是需要变更会计政策,则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说明。

3、“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未继续沿用旧准则中的“会计差错”概念,而提出了“前期差错”概念。根据新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①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②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新准则对前期差错更正方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旧准则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的表述、要求较为具体,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具体会计准则的作用,为此,新准则比较科学、概括的提出前期差错更正方法及其应用条件。

新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对以往的会计差错使用“追溯重述法”,就是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差错更正掩盖以前各期财务真相的企图。对比旧准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新准则下企业回旋的余地更小,几乎所有以往的会计差错都需要使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和披露,将企业以往的财务真相曝露在阳光下。

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并不仅仅在于如何使用“追溯重述法”,更重要的是要求企业对经营、财务管理有全局、长远、慎重的规划。避免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短视突击行为。

4、披露更详尽

无论是会计政策变更披露,还是会计差错更正披露,新准则比较旧准则要求更详尽的披露。

序号 旧 准 则 新 准 则
1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和理由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 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1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前期差错的性质
2 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从上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新准则的披露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变更的内容、理由和金额,还必须披露变更的性质,以及当暂支无法使用追溯调整或者重述法时另需说明使用的时间和具体情况。

更详尽的披露要求企业在核算经济事务的初期以及日后对于会计政策、前期差错的选择上更加审慎。新准则披露要求将变更事项的前因后果完全的反映出来。对于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或者会计差错掩盖财务实质、粉饰报表的企业,新准则的应用会揭开事实的真相。

三、 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问题

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区别在于要求披露更加详尽,防范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等手段粉饰报表。毫无疑问,新准则对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要求企业经营者有更前瞻的规划,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更审慎。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差错等手段粉饰报表的动机始终存在,而且在现代会计核算方法、程序中能够更隐蔽的掩饰经济事务的实质。对企业经营者和财务管理者的规范需要会计准则、法制条例等各方面的不断完善。

四、 新准则使用举例

新安公司2005年1月1日对建设公司投资占新安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假定2005年按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450,000元。从2008年起,新安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并要求对这项会计政策变更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建设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新安公司2006年和2007年分回现金股利分别为10,000和7,500元。新安公司和建设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33%,新安公司所得税按债务法核算。建设公司按净利润的1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根据资料,新安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 计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后的累积影响数

年度 权益法 成本法 税前差异 所得税影响 税后差异
20052006

2007

30,00015,000

22,500

010,000

7,500

30,0005,000

15,000

00

0

30,0005,000

15,000

小计 67,500 17,500 50,000 0 50,000

(2) 账务处理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建设公司(损益调整)  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②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

贷:盈余公积                             7,500

(3) 报表调整

新安公司在编制2008年度会计报表时,应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也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项目如下:

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调增“长期股权投资”5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项目42,500元;调增“盈余公积”项目7,500元。

利润表上年数:“投资收益”项目调增15,000元。

利润分配表上年实际数: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29,750元调增盈余公积7,5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项目42,500元。

(4) 附注说明

① 对建设公司投资的性质改变,改成本法为权益法的内容和原因;

② 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追溯调整法的累积影响数和调整项目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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