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存货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存货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范围更广

新会计准则在总规则中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包括: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而旧会计准则除上述两项不适用外,还包括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次计量。就整体而言,新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二、存货的采购成本的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的明细说明

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可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旧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旧准则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会计制度〉连接,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做出了单独的规定,新准则取消了该项规定,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可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三、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新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旧会计准则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被取消,因为这个准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四、存货中的借款成本费用问题,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

新会计准则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

旧会计准则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五、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不同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性的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而旧会计准则中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确定时,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新会计准则未对正文中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六、新增加的存货,成本的计入方法不同

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公允价值时,才能据此价值入账。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没有涉及到不公允的价值情况。

新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旧会计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

新会计准则还取消接受捐赠和盘盈存货的相关内容,而旧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规定为“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新旧会计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准备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所以新准则规定的“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比旧准则规定的“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更加细致严密。

八、成本费用分配方法的不同

新会计准则不再明确制造费用和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旧会计准则规定制造费用可选用的分配方法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和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成品数量等进行分配;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有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

九、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

旧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十、信息披露形式上的不同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在会计报表中应披露的内容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规范,故各个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在披露这个部分均只是在规定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而旧会计准则在披露这个部分中除了规范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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